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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包含於專利權期間內未經授權而在美國境內製造、使用、要約販賣、或販賣任何獲准專利的發明,或進口任何獲准專利的發明至美國。


2.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專利權人得在聯邦法院申請核發禁制令,以防止繼續侵害,並得要求法院對侵害造成之損失判決賠償。


3.在前述侵害訴訟中,被告也得提起專利有效性的問題,並由法院審酌判定。被告亦得主張其作為並不構成侵害。侵害與否主要是根據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文義來決定,如被告的行為並未落入專利任何一項申請專利範圍文義內,那麼就沒有專利說明書中文義上侵害 (literal infringement) 可言。


4.專利侵害訴訟係遵循美國聯邦法院程序規則。若不服地方法院判決,得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後最高法院得以訴訟文件移送命令受理案件。如係美國政府侵害專利權,專利權人有權於美國聯邦索償法院 (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 請求損害賠償。


5.政府得不經專利權人同意使用任何獲准專利之發明,但專利權人有權就政府本身使用、或為了政府目的而使用之專利權取得補償金。美國專利商標局對專利侵害相關問題沒有管轄權。審查專利申請案時,不會就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侵害到任何先前專利做出決定。改良發明是可予專利的,但它有可能侵害到其據以改良且尚未期滿的先前專利(上位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