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發明專利公開制度 |
1.依據 1999 年制定之美國發明人保護法,2000 年 11 月 29 日當日或以後申請 的大多數植物專利申請案和發明專利申請案,皆需要公開專利申請案的內容。 2000 年 11 月 29 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植物專利申請案和發明專利申請案,若發明尚未獲准,則自申請日 (或最早的優先權日) 起算屆滿 18個月後公告或依專利合作條約 (PCT) 公開的國外專利申請案之發明標的時,申請人得請求不公開他所申請的專利申請案內容。 2.專利申請案的內容,係自申請日或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最早者起算屆滿18個月後公開。專利申請案經過公開後,美國專利商標局不再將其申請專利之內容繼續保持秘密狀態,任何公眾均得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請求取得該專利申請案的完整檔案內容。 3.專利申請案經公開後,申請人即得主張暫時性權益。亦即,當申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第三人可發出警告信函,專利權人就有機會向該第三人取得合理的專利權利金 (royalty),前提是該公開的申請案;嗣後必須以相同的專利申請範圍獲准專利。換言之,專利權人得就發生在專利核准之前的侵害行為向他人請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