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新知

1.發明案可獲准專利,依專利法規定必須具備新穎性 (novelty) ,美國專利法明定一項發明如有以下情事,則不予專利:「(a) 發明在專利申請人完成發明之前,已為美國國內公眾所知悉或使用,或在國內外已獲准專利、或已見於國內外印刷刊物上」;或者「(b)在美國申請專利一年前,發明已在國內外獲准專利,或已見於美國國內外印刷刊物上,或已在美國國內公開使用或販售」 如在申請人完成其發明之日前,該發明已見於美國國內或國外之印刷刊物,或已在美國國內公開使用或販售,該發明即不能取得專利。


2.專利申請案向美國提出申請之日前,該發明已見於任何國內外印刷刊物,或已在美國國內公開使用或販售達一年以上,則該發明亦不能取得專利。此時,該發明是何時完成,或印刷刊物或公開使用究竟是發明人本身或由他人所為並不重要。如發明人於印刷刊物上描述其發明或公開使用,或販售其發明,必須在一年期間屆滿前申請專利,否則將會喪失獲准專利之權利。無論如何,發明人必須以首次公開使用或公開揭露技術之日期作為申請日起算時點,以保障其國際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