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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2020年歐洲商標聯盟共27個國家:法國、英國、德國 、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 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普勒斯 、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保加 利亞、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羅馬尼 亞。


2. 申請人在會員國提出申請後經審查出與申請人之商標雷 同或近似後(不限類別),歐盟商標局會將審查報告通 知申請人,此目的係為告知申請人可能會面臨在先商標 權利人之異議。


3. 在公告之前,歐洲商標局審查委員會通知申請人,並在 其審查報告中所列出之廠商,讓申請人可以準備與對方 調解或提出異議,報告寄出後,將有一段調解期,雙方可 利用這段期間達成共識。


4. 若先前註冊之廠商沒收到審查報告或未在公告期間提出 異議,待申請人商標註冊後,需在新申請人之商標註冊 後五年之內提出撤銷申請,五年之後此權利喪失。


5. 商標申請註冊之費用經濟(申請時一次可指定3個類別) 且商品無數量限制,如獲核准申請註冊,其商標專用權 之效力遍及目前27個會員國家且歐盟商標會員國如有增 加,原已核准註冊的商標將自動延伸,不須另行向新增 會員國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