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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申請商標過程中,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會要求申 請人提出「使用證明」。 申請人必需提出證據顯示他在美 國市場在相關產品或服務業中,實際有在使用該商標的證 明什麼東西可以申請商標權註冊。

因為美國商標註冊制度係實行「使用主義」為主「註冊」 為輔,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商標申請,必須提 供該商標有確實使用於美國與其註冊申請的商品或服務之 證據,即使用證據。


申請註冊於商品類別之商標,即申請註冊於第1至34類的商 標,其使用證據應明確地展現出該商標標示在商品上即在 產品上使用的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該商標用在產品或包裝 上的證明。


例如:產品標示或產品標籤上印有該註冊商標。


照片顯示產品容器或包裝上印有該註冊商標。照片顯示任 何於產品展示包括印有該註冊商標。標示在產品本身的商 標照片。


當商標使用在服務業時,該註冊商標在銷售或廣告上確實 被使用。


服務業的標誌或告示牌的顯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照片:

例如:與服務相關的說明書、傳單或廣告單中使用該註冊 商標、廣告中使用該註冊商標、相關網頁中使用該註冊商 標、印有商標的信紙、名片、帳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