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新知


1. 網域名稱必須具備商標之功能:網域名稱若要受到商標 法之規範,必須要具備我國商標法所要求之商標功能。 商標除了如前述可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外,更具備 下列各項功能:使消費者能區別商品或服務,避免混淆 使消費者能信賴該商標所代表之商品品質使消費者能因 認同該商標而有購買之意願,倘若某一特定網域名稱具 備上述之商標功能,縱使其並未註冊登記為商標,卻依 然有侵害到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可能。


2. 網域名稱必須有「使用」他人商標專用權之事實: 依 商標法第5條之規定,所謂 「使用」,係指:「為行銷 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 帖、說 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 」。又商標廣告若出現於電視、廣播、新聞紙類或參加 展覽會展示以促銷其商品,亦視同使用。又「將商標用 於營業上之物品、文書、宣傳或廣告,以數位影音、電 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促銷其服務」者 而言。 可以得知,無論是商標所謂的使用必須是以行 銷為目的;透過商標之使用,藉以表彰自己商品之來源 供消費者區別,避免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換句話說 ,即使非商標所有人對某一商標有商標法上規定的「使 用」情形,衹要不造成消費者之混淆誤認,則此一使用 並未侵害到商標權所有人的權益。


3.網域名稱所促銷之商品與他人註冊商標所促銷之商品為 同一或類似者:倘若某一網域名稱與他人註冊之商標 或服務標章相同,且其所促銷之商品或服務又與該註 冊商標所促銷之商品相同或類似,由於此一行為 有意 圖混淆消費者認知之嫌,商標權所有人對於此一侵害 其商標專用權者,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 侵害。 網域名稱侵害商標權之成立與否,端視上述之 三項要件是否成立。以下為網域名稱與商標權發生衝 突之個案分析: 案例:某一網域名稱相同或近似他人 之註冊商標,該網域名稱所代表之網站係以促銷商品 為目的,所促銷之商品與他人註冊商標所促銷之商品 為同一或類似者;此 一網域名稱業已侵害到他人之商 標專用權。日前哈佛大學對網域名稱為 www.notharvard.com.之美國著名網上圖書暨學生用品 公司,提出禁止其繼續使用該網 域名稱之訴訟,其主 張即為 NotHarvard 之網域名稱業已造成消費者之混淆 。 案例:某一網域名稱相同或近似他人之註冊商標, 該網域名稱所代表之網站並非以促銷商品為目的,則 此一網域名稱並未侵害到他人之商標專用權。例如前 述之 www.mini.com.tw網域名稱並未侵害到英國迷你 車Mini 之商標權,因為該網域名稱並非以促銷商品為 目的。案例:某一網域名稱相同或近似他人之註冊商 標,該網域名稱所代表 之網站係以促銷商品為目的, 惟其所促銷之商品與他人註冊商 標所促銷之商品並非 同一或類似者;此一網域尚未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假 設長榮書店搶先以 www.eva.com.tw 的網域名稱申請 網站註冊並用以促銷書籍,由於此一網站所促銷之商 品 與註冊商標為長榮航空(Eva Air) 所促銷之商品並非 類似,因此並無侵害商標權之情形。


註:此文章出處為智慧財產局 劉博文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