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新知


1、依照著作權法第 91 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2、依據上述法條,可知一般人若『惡性重大』最重可處三 年有期徒刑與最重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3、但是若是藉由「重製方法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而獲 利者(商業行為)是最輕處六月,最重五年的有期徒刑


4、民事的損害賠償,按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與第3項分別 明定:「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 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 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 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 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 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 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