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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所謂「著作」之合理使用,是否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據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所規定之合理範 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 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 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 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據上述法條意旨可知: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為保障著 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特制定本法」;因此,若引用未經授權的著作權事物,必 須考量著作人著作權益的影響程度,判斷引用行為是合理 使用?


舉例言之!若引用者未經授權,亦未註明出處,逕而為商 業用途並以此獲利,則不管其使用上僅引用著作權物品的 部分或類似的改作,都可能被判定侵害著作權人之權益。


茲因!縱然只是小部分的類似,但是改作權與重製權專屬 於著作權人而非其他人可以藉此著作權引為基礎而改作, 所以只要著作權人沒有同意或授權,其他人都不得改作並 稱之為「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