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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灣商標法第18條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 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 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例示的商標態樣逐一說明如下:


(一)文字:泛指可辨識的各種語言文字及字母,包括有 意義及無意義的文字或詞彙等。


(二)圖形:泛指由點、線、面集合成的圖樣,例如人物 、動物、植物、器物、自然景觀或幾何圖形等。圖形之設 色可為彩色或為墨色,也可為平面或為立體影像所呈現的 平面圖形。但傳統所稱平面的圖形商標,不論是否有施以 顏色或是否以具立體效果的平面圖形作為商標,皆與下述 非傳統商標的顏色商標或涉三度空間的立體商標態樣不同 ,所保護的商標內涵也不相同。


(三)記號:泛指一切標記或象徵的符號,如十、一 、×、÷、%、音樂符號、數字或特殊符號等所構成。


(四)顏色:指由單一顏色或二種以上的顏色組合標識, 係以單純的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識別,而不含特定形狀的 圖形外觀。是若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雖使用 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服務的裝潢設計外觀的全部或一 部分,其顏色必須單獨足資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 務來源者而言。


(五)立體:泛指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的立體形狀, 可能的態樣包括商品本身之形狀、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 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 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等。


(六)動態:泛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而且該動態影像 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動態商標所欲保 護者,為該動態影像所產生整體的商業印象,已足使相關 消費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七)全像圖:亦稱雷射圖或全息圖(Hologram)。全像 圖商標指以全像圖作為標識的情形,而且該全像圖本身已 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全像圖是利用在一張底 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而呈現出立體 影像,可以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依觀察角度不 同,並有虹彩變化的情形。全像圖常用於紙鈔、信用卡或 其他具價值產品的安全防偽,也可能被利用於商品包裝或 裝飾。


(八)聲音:單純以聲音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係以聽覺 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方法,聲音商標可以是音樂性 質的商標,例如一段樂曲或一段歌曲,也可能是非音樂性 質的聲音,例如人聲所為的口白或獅子的吼叫聲,而該聲 音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九)聯合式:係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 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之各種組合而成的標識。例如 「文字」可以與圖形或記號組合成聯合式平面商標,亦可 與聲音相結合而以動態變化過程作為聯合式商標。


註-以上出處是為台灣智慧財產局商標主題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