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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且足以使消費者認識為指示 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能夠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目前依照商標註冊保護的權利客體可分為「商標權、證明 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等等。


1、商標權:即一般商業上可作為識別的標識。


2、證明標章:例如:經濟部能源局取得註冊,用以證明能 源器具或新能源設備產品具有節約能源功能的能源標章。


3、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 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 識例如:紅十字會、扶輪社等人民團體或者社會團體等組 織所申請之標章。


4、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 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 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 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團體會員就可依團 體商標使用規範書所訂的條件,使用該團體商標,例如: 台灣優良農產品、文山包種茶、日月潭紅茶。